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一项决定,宣告专利号为ZL201210298801.1的“邻氨基苯甲酰胺无脊椎害虫防治剂协同混合物”专利权全部无效。这一决定不仅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也为农药组合物专利的审查标准和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涉案专利声称把特定的两种化学物质混合在一起,能更好地杀死无脊椎害虫,提高效率。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涵盖了包含特定组分(a)和组分(b)的混合物,其中组分(a)为氯虫苯甲酰胺,组分(b)则包括溴氰菊酯、λ-氯氟氰菊酯和茚虫威中的至少一种。
此外外包美工,专利给出了一个混合的比例范围,并称在这个范围内的任何比例都能达到效果。专利限定组分(b)与组分(a)的重量比为150:1至1:50,声称该组合物具有协同增效作用,能够显著提高防治效果。
此次无效决定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权利要求的合理性及其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上。
请求人认为,专利给出了一个很宽的比例范围,但实际的实验数据并没有显示在这个范围内的所有组合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有些组合甚至效果更差。具体来说,请求人指出,在针对多种靶标害虫的实验中,许多组合物的防效数据并未达到协同增效的标准,甚至出现了拮抗作用。
专利权人则提出了反驳意见,认为协同效果需要结合“生物有效量”来综合判断,并主张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是合理的。然而,请求人坚持认为,“生物学有效量”仅仅是描述防治效果所需活性成分用量的惯常说法,小程序美工与是否具有协同作用无直接关联。
经过审查,合议组支持了请求人的观点,认为专利中的实验数据确实没有证明所有在这个比例范围内的组合都能达到预期效果。合议组指出,说明书中的实验数据已经明确表明,部分组合物在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数值范围内并未能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所述技术效果。具体而言,说明书未明确何谓“防治水平所必需的生物学有效量”,而对于杀虫剂而言,达到致死剂量即说明有效。然而,在本专利说明书针对多种靶标害虫的实验数据中,存在大量组合未能表现出协同作用,也无法降低农作物生产成本和环境负荷。因此,合议组决定对氯虫苯甲酰胺复配组合物专利ZL201210298801.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业内人士表示外包美工,这一无效决定对于农药组合物专利的审查具有典型意义。它提醒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不能只给出一个大致范围,并声称这个范围内的所有东西都能达到某个效果,而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对于农药组合物专利来说,意味着需要提供充分的实验数据,证明组合物确实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专利的描述要准确地反映这些数据。□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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